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城乡生活垃圾等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利用、处置设施项目建设,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再生资源分类回收服务网络,推进减量化措施实施,提高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利用、处置的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