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城乡生活垃圾等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城乡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缴纳垃圾处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垃圾分类投放和参与治理的义务,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等要求,将城乡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收集场所。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