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农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废弃动物产品,达标排放污染物。处置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