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使用易降解、低残留的农药、化肥、农膜、果袋等农业投入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用残膜、废弃农药、化肥及农药包装物等低价值可回收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减少对土壤的污染损害。

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