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秸秆还田和以秸秆为原料的沼气、燃料乙醇、发电、加工、饲料、食用菌等产业发展,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