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县级以上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