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实施监测。辐射环境质量状况信息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