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纳入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保障财政投入,加强辐射环境监测网络与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落实辐射环境安全责任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