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调试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调试,导致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尚未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