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熔炼回收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配备辐射监测装置和监测人员,建立监测档案。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和产品出厂前应当进行辐射监测,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不得入炉或者出厂,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