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废旧放射源回收再利用。对已收贮入库仍有使用价值的废旧放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让或者交由有资质的放射源处置单位进行再利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