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并接受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