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需要委托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并持受委托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等有关证明文件,向作业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