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需要委托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并持受委托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等有关证明文件,向作业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