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联锁报警系统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运行。

射线装置的调试单位应当检查调试场所的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进行调试,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