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