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三条有效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活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