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起草第二十一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组织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按时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