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了解情况,掌握进度;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市人民政府作为提案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单位或者责任部门应当主动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的,可以成立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共同参加的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起草任务,向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交法规草案、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