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不能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