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尚未生效

见义勇为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政法协调、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优抚和保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