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尚未生效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见义勇为工作。

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统筹见义勇为有关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见义勇为工作。

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协助做好见义勇为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