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见义勇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尚未生效深圳经济特区内见义勇为的申报、确认、奖励、优抚、保障和社会参与等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