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见义勇为条例/第三章 奖励、优抚和保障第二十二条尚未生效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