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见义勇为条例/第三章 奖励、优抚和保障第十七条尚未生效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见义勇为人员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一)通报嘉奖;(二)颁发奖金;(三)其他奖励。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省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社会影响重大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