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尚未生效

申报人或者举荐人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报人或者举荐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