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尚未生效

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并报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备案;未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