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见义勇为条例/第二章 申报与确认第十四条尚未生效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报或者举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告知申报人或者举荐人。公示、鉴定时间不计入确认时限。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