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尚未生效

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核查后,应当将拟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为保护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因法定事由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