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见义勇为条例/第二章 申报与确认第十三条尚未生效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核查后,应当将拟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为保护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因法定事由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