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见义勇为条例/第二章 申报与确认第十二条尚未生效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报或者举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工作。公安派出所协助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开展见义勇为的申报、举荐、核查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做好见义勇为的核查取证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