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尚未生效具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报确认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主动确认见义勇为。
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举荐见义勇为。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举荐的,可以延期申请,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