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尚未生效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四)扭送或者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协助侦破重大刑事案件;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利用信息网络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有效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且事迹突出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
制止正在发生的学生欺凌行为,或者制止正在实施的以故意制造或者虚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且事迹突出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