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重视发展中医药事业,支持苗族医药的研究和开发利用,鼓励依法开设苗族医药特色门诊。自治县鼓励和支持依法炮制苗医中药饮片,配制和使用苗族医药制剂。

自治县支持开展苗族医药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传统疗法和传统制药、鉴定、炮制技术的搜集和整理,加强对苗族医药科研成果、独特诊疗技术和工艺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