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大力提升医疗卫生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加快推进自治县医共体和医联体建设。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自治县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和老年保健工作。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