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弘扬和倡导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不断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对作出贡献的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教师到边远地区工作,并在生活、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照顾。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