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积极发展科学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努力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对研究、推广和应用科学技术有显著成效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