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将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体系,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加快发展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对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自治县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支持兴办教育事业。

自治县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将优质的苗族山歌、舞蹈等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列为校本教学辅助内容。

自治县鼓励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特色旅游纳入到职业教育范围。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