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与金融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时,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自治县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通过税收调节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