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与金融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严格政府债务举借程序和资金用途,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防控和考核问责制度,将政府债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接受审查监督。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