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严格政府债务举借程序和资金用途,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防控和考核问责制度,将政府债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接受审查监督。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