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