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县和乡、镇(街道)的政权建设,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积极探索构建各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组织的建设,建立健全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