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苗族的人员。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