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在公开招录公务员、招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招录总额的一定比例,用于招录(聘)自治县本县户籍报考人员。对乡镇艰苦边远地区岗位,可以采取放宽年龄、学历、专业及开考比例限制等方式招录自治县本县户籍报考人员。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