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区分等级,设置藏品档案。藏品档案应当报与批准其设立的部门级别相应的文物部门备案。馆藏文物等级区分不准确、文物藏品档案不完整的,文物部门责令其改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