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在旧城区进行建设用地一万平方米以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部门组织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市文物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市文物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在发现重要文物的区域,市文物部门可以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划定临时禁止建设区。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