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馆藏文物科学分类,妥善保管。馆藏文物应当设立专库保管,馆藏一级文物应当单独设立专库或者专柜保管。无条件设立专库或者专柜保管国有馆藏珍贵文物的,市文物部门指定有保管条件的单位代为保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