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一条有效探索建立异地养老模式。本市户籍老年人在异地养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在本市养老的相关待遇。支持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与异地养老服务机构合作,为本市老年人在异地养老提供相关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3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