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民政部门是市养老服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