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第三十四条有效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一)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疾病预防、健康管理、健康体检、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指导和转诊预约等基本医疗服务;(三)根据家庭医生服务协议和规范,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和慢性病医疗、家庭病床、安宁疗护以及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