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运营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公建民营、提供场地、租金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