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贴和其他激励措施引导、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相互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专业化照护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